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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

若納稅人沒有繳付稅款而意圖離開香港或已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稅務局局長可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以防止納稅人逃避繳稅責任。

– 稅款須按照評稅通知書上的指定繳稅日期或之前繳付,否則將被視為欠稅。

– 如果稅款在繳稅日期後未繳清,稅務局會採取法定措施,包括徵收附加費和向第三方追收稅款。

– 第一期稅款未如期清繳,將加徵全部欠稅(包括第二期稅款)的5%附加費,第二期稅款將視為立即到期。

– 稅務局就在繳稅日期起計6個月後仍未清繳的稅(包括5%附加費)再加徵10%的附加費。

– 向第三者(包括納稅人的僱主、銀行、租客、債務人、顧客等)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追收稅款。

– 任何人接獲追收稅款通知書,必須於法定時限內,將因該拖欠稅款的納稅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關拖欠稅額的金錢(如有的話)交予稅務局。如該人士未能照辦,則須負上被規定繳付的全部稅款    的個人法律責任。

– 若該第三者屬僱主身分的話,僱主在扣除僱員工資時,須遵守《僱傭條例》(第57章)第32(3)條規定,即僱主在該個工資期中總共可扣除的工資總額(包括其他各項扣除),除於某些指定情況      外,不得超過僱員在該期間所得工資的一半。有關《僱傭條例》的詳情,請瀏覽勞工處網頁。

– 在區域法院進行民事起訴追討欠稅。

– 稅務局可向區域法院申請發出傳訊令狀,向欠稅人進行民事起訴,追討欠稅。拖欠稅款的納稅人除須繳付在登錄判決時已到期繳付的欠稅外,還須負責繳付法院費用、定額訟費及由申索訴訟開始    至判定債項全數清繳日期間的利息。

– 如獲法院裁定的債項仍未清繳,稅務局可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扣押納稅人的動產,或就該名納稅人的不動產執行押記令。稅務局亦會提出破產/清盤的申請。

 

追討拖欠税款的措施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taxes/taxfiling/consequences/recoverta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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