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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有啲新規定,特別係關於「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

新規定係咩?

  • 搵出重要控制人:所有喺香港成立嘅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都要識別同確定邊個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 備存登記冊:公司要準備一份「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畀執法人員查閱。

 

登記冊要唔要交去公司註冊處?

不用,公司冇需要將登記冊交去公司註冊處登記,但一定要放喺公司嘅註冊辦事處,或者香港嘅某個地方,方便執法人員查閱。

 

邊個係重要控制人?

重要控制人分兩類:

  • 須登記人士:即係真人,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 須登記法律實體:例如一間公司,佢對你公司有重大控制權,而且係你公司嘅股東。

 

咩叫「重大控制權」?

如果一個人或者實體符合以下5個條件嘅其中一個或以上,就有重大控制權:

  1. 股份多過25%: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或以上嘅股份;如果公司無股本,就係有權分25%或以上嘅資本或利潤。
  2. 表決權多過25%: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或以上嘅表決權。
  3. 控制董事局:有權委任或罷免公司董事局過半數嘅董事。
  4. 實際影響公司:有權或實際上對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5. 控制信託或商號:有權或實際上控制某個信託或商號(唔係法人),而該信託或商號嘅受託人或成員,對公司滿足以上4個條件嘅其中一個。

 

簡單例子

假設你有間公司,A直接持有30%股份,就係重要控制人,因為超過25%股份。又或者 B無股份,但有權話事,決定董事邊個上邊個落,佢都可以係重要控制人。

 

點解要咁做?

呢個規定係為咗增加公司透明度,幫政府打擊洗黑錢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公司必須遵守,否則有罰款或要面對其他法律後果。

 

公司註冊處

https://www.cr.gov.hk/tc/legislation/scr/faq.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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