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有啲新規定,特別係關於「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
新規定係咩?
- 搵出重要控制人:所有喺香港成立嘅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都要識別同確定邊個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 備存登記冊:公司要準備一份「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畀執法人員查閱。
登記冊要唔要交去公司註冊處?
不用,公司冇需要將登記冊交去公司註冊處登記,但一定要放喺公司嘅註冊辦事處,或者香港嘅某個地方,方便執法人員查閱。
邊個係重要控制人?
重要控制人分兩類:
- 須登記人士:即係真人,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 須登記法律實體:例如一間公司,佢對你公司有重大控制權,而且係你公司嘅股東。
咩叫「重大控制權」?
如果一個人或者實體符合以下5個條件嘅其中一個或以上,就有重大控制權:
- 股份多過25%: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或以上嘅股份;如果公司無股本,就係有權分25%或以上嘅資本或利潤。
- 表決權多過25%: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或以上嘅表決權。
- 控制董事局:有權委任或罷免公司董事局過半數嘅董事。
- 實際影響公司:有權或實際上對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 控制信託或商號:有權或實際上控制某個信託或商號(唔係法人),而該信託或商號嘅受託人或成員,對公司滿足以上4個條件嘅其中一個。
簡單例子
假設你有間公司,A直接持有30%股份,就係重要控制人,因為超過25%股份。又或者 B無股份,但有權話事,決定董事邊個上邊個落,佢都可以係重要控制人。
點解要咁做?
呢個規定係為咗增加公司透明度,幫政府打擊洗黑錢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公司必須遵守,否則有罰款或要面對其他法律後果。
公司註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