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條例》,有限公司必須在註冊辦事處和每個營業地點展示可清晰看見的水牌,否則可能被檢控和罰款。
法律依據與要求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 第642條,所有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必須:
-
在註冊辦事處展示: 在其註冊辦事處的顯眼處,持續地展示一塊採用可閱字體的公司名稱標牌。
-
在每個營業地點展示: 在任何業務地點(例如分行、店鋪、辦公室),如果該地點並非其註冊辦事處,但正在進行業務,也必須在該地點的顯眼處展示公司名稱標牌。
-
標牌要求: 標牌上的公司名稱必須以可閱字體(easily legible letters)清晰展示,讓任何與該公司有聯繫人能輕易看到。
公司沒有遵守上述規定:
-
可能被檢控和罰款: 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 $10,000。
-
每日罰款: 如果違規情況持續,則可處按日計算的罰款 為每日 $600。
公司註冊處 https://www.cr.gov.hk/tc/faq/companies-ordinance/disclose-company-name-liability.htm
第622章 《公司條例》 ── 第899條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22!zh-Hant-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