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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恢復已撤銷註冊的公司?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765(2)條,若公司註冊已被撤銷,可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註冊。

一般情況下,公司取得法院命令並提交所需文件後,恢復程序約需**2個月** 建議申請人委聘法律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處理。

 

撤銷註冊、剔除註冊與清盤的關鍵區別

項目 法律依據 程序性質 適用情況
清盤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V部 正式結業程序,需處理債務及資產分配 結束營運且存在負債的公司
撤銷註冊 《公司條例》第750條 簡化程序,成本較低 不營運但具償債能力的公司
剔除註冊 《公司條例》第15部第1分部 處長主動行使權力 處長認為公司未營運或經營業務

恢復被剔除註冊公司的兩種方式

1. 法院命令恢復
– 依據條例:第765條
– 適用對象:所有被解散的公司
– 建議:需透過法律程序辦理,強烈建議尋求專業協助

2. 行政方式恢復
–  僅限被處長剔除註冊的公司
– 申請時限:
本地公司:解散後20年內
非香港公司:除名後6年內

申請人資格:
本地公司:前任董事或成員
非香港公司:董事或成員
以本地公司為例:
– 公司被剔除時仍在營運
– 政府不反對恢復註冊
– 已更新公司紀錄文件
– 已繳付政府相關費用

公司註冊處 https://www.cr.gov.hk/tc/faq/local-company/dereg-striking-off-winding-u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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