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稅是指在香港具有稅務責任的人士在離港前需要清繳所有稅款的手續。根據香港的稅務法規,《稅務條例》,以下三類人士如果計劃離港超過一個月,就需要提前通知稅務局並清繳所有稅款:
- 需要繳納薪俸稅的受僱員工。
- 已出售名下物業,並需要繳納利潤所得稅的人士。
- 已結束名下業務,並需要繳納利潤所得稅的人士。
如果物業仍然出租或業務仍在經營中,則不需要提前清繳稅款,但需要向稅務局更新通訊地址(如有),離港後可以按常規每年報稅。
清稅的具體手續包括以下幾步:
第一步:通知雇主和稅務局
確認預計離港日期,並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雇主和稅務局。在決定辭職時,應該告知雇主自己離港的打算,讓雇主有足夠的時間履行其責任,包括提交 IR56G 表格並給予員工一份副本,並暫時扣起最後一期的薪金。
第二步:提交報稅表(BIR60)
稅務局在收到通知後會發出報稅表,雇主應儘快填妥後連同其他佐證文件提交。如果想加快清稅手續,可以親自前往稅務大樓辦理。與評稅主任會面後,會有初步評稅結果,並稍後收到”繳稅通知書”。
第三步:繳交稅款
如果當天就收到”繳稅通知書”,可以直接到一樓的郵局或ATM繳稅,然後返回七樓收稅組領取”同意釋款書”副本。如果無法親自領取,稅務局也會郵寄給雇主和員工。
第四步:收取最後一期薪金
雇主在收到”同意釋款書”後,會向員工發放之前扣起的尾款。
清稅所需的文件包括:
- 雇主提供的 IR56G 表格副本(如離職時沒有向雇主索取,則需以”清稅自我聲明”代替)。
- 終止雇用合約的證明文件。
- 尾期薪單。
- 申索免稅/扣稅項目的佐證文件(如適用)。
如果想親自辦理清稅手續,可以前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8:15至下午5:30。首先到一樓中央詢問處領籌,再按職員指示到相應的樓層(視乎你檔案所屬的組別)交文件,並與評稅主任會面。
如果稅務申報和清繳手續未按時完成,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存在違規情況的人士可能面臨罰款,罰款金額為第3級罰款(10,000元)。
清稅不需要預約,只需到稅務大樓領籌並等候即可,但要預留足夠的時間,否則未必能在當天獲得初步評稅結果和”繳稅通知書”。
在清稅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多繳的稅款,稅務局會以支票形式退還。退款支票會以平郵寄往你的通訊地址,並需要補充提供正確的資料以便稅務局核實並退還多繳的稅款。
稅務局 將會離港的納税人 https://www.ird.gov.hk/chi/tax/ind_twl.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