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是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的法令。該條例取消了遺產稅的徵收,因此對於在該日期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無需提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也不需要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來申請遺產承辦書。
然而,在2005年7月15日或之後但在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即「過渡期的遺產」),如果其基本價值超過750萬港元,則只需要繳納象徵性的100港元稅款。
遺產承辦
在遺產承辦方面,有遺囑的遺產和沒有遺囑的遺產有以下不同:
有遺囑:
- 遺囑執行人:有遺囑的遺產中,遺囑執行人是在死者最後一份遺囑中指定的人。該遺囑執行人有權申請遺囑認證書,並負責處理遺產的事務。
- 遺囑認證書:遺囑認證書是由法院發給遺囑執行人的文件,確認其為合法的遺囑執行人,有權處理遺產事務。
- 遺囑指定的受益人:在遺囑中指定的受益人有優先權獲得遺產的分配。遺囑中可以列明具體遺贈的資產和受益人。
沒有遺囑:
- 遺產管理人:如果沒有遺囑或遺囑中未指定遺囑執行人,則由遺產管理人來處理遺產事務。通常,遺產管理人是死者的近親(如配偶、子女或父母)。
- 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書是在沒有遺囑或遺囑中未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由法院發給遺產管理人的文件,確認其為合法的遺產管理人,有權處理遺產事務。
- 無遺囑繼承法律:如果沒有遺囑,遺產將根據相應的無遺囑繼承法律進行分配。根據法律規定,有優先權繼承遺產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姊妹。
- 遺產管理人的任命:如果有多人符合申請遺產管理書的資格,但存在爭拗,他們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庭決定誰能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稅務局
https://www.ird.gov.hk/chi/tax/edu.htm#a02
遺產承辦處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es_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