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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查册安排 – 限制披露个人资料

  1. 受保护资料:

根据第54条,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将不公开。

  1. 通讯地址要求:

董事必须提供通讯地址,登记册仅显示该地址。

  1. 身分识别号码:

身分识别号码的部分数字会被遮盖,仅显示部分号码(如:A123***(*)).

  1. 资料查阅申请:

根据第49条,已载于登记册的资料仅在相关人士提出申请并缴费后方可不再公开. 若不公开住址,则用通讯地址替代。

  1. 资料披露程序:

根据第55及56条,若通讯地址无法联络董事,处长可考虑申诉后将董事的通常住址登记于公开资料中,有效期五年。

  1. 法院申请:

根据第52及59条,债权人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可向法院申请披露未公开的受保护资料。

  1. 取阅限制:

只有公司成员、公职人员、公共机构、清盘人及其他指定人士可取阅未公开的资料。

  1. 资料遮盖进度:

公司注册处正逐步为已成立的有限公司遮盖资料,最终登记册仅显示通讯地址和部分遮盖的身分识别号码。

新条例对已 撤销的公司 同样适用,限制公司登记册披露个人资料,旨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满足公众的资讯需求。

公司注册处

https://www.cr.gov.hk/tc/legislation/nir/faq/Phase2/general.htm